1.本件為宋盛淼於獄中手繪其妻張雪露素寫像,以表思念之情。
2.宋盛淼(1924-1956),臺灣臺中人。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宋盛淼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宋盛淼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2000年補償基金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之理由為原審認定楊、宋2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宋君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
參考資料:
〈宋盛淼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2_01000,《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9月2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