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財 (李中志)

李金財(1916-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11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係留日學生,曾參加日本共產黨,返臺與陳建利之妻陳木英、黃皆得、林湧源等合股組利華貿易行,常與廖瑞發、蔡孝乾等往來,蔡孝乾將共黨臺灣工作委員會綱領交與李中志閱讀,並介紹加入為共黨。之後組織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託廖瑞發向共黨臺灣工作委員會王萬得連絡,復與蔡乾洽商接受指導,企圖組成該盟配合共匪接收臺灣政權。1949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0年5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瑞發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縱使其有籌擬組織「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