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添

  • 李喜添 1931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佳冬派出所、屏東縣東港分局、屏東縣警察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喜添(1931-1997),臺灣屏東人。 依內政部警政署「屏東縣自首分子撤銷考管名冊」、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案發時為農民。其在佳冬被古芹香宣傳煽惑參加匪外圍「結婚會」,除開會二次外,餘無活動。1952年1月被訊問。1952年3月21日交保。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屏東縣警察局偵訊李喜添之詢問筆錄記載,李君係因涉嫌參加李丁福所領導之偽組織「結婚會」被捕,嗣因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所受之羈押期間,應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