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貴珍

林貴珍(1929-),臺灣屏東人。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在李煥榮宅參加結婚會。 其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屏東縣警察局偵訊李喜添之詢問筆錄記載,林君係因涉嫌參加李丁褔所領導之偽組織「結婚會」被捕,嗣因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所受之羈押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