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芹香

古芹香(1924-2002),臺灣屏東人。 依(44)審復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長工,其為李丁福所僱用之長工,曾聽李丁福向其講述攻擊政府、批評官員等語,於李丁福逃竄時,曾告知李丁福警察人員查捕情事,並囑其小心,又於李丁福匿居鄰舍二月餘,未予告密檢舉,經臺灣省警務處查覺。1952年1月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2月24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5年3月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一)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丁福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自首分子李丁福之供述為唯一證據。惟其堅決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部分非有實據;(二)原判決其為李丁福之長工,日夕相處,思想已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古芹香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四年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及交付感化3年共計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