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光德

任光德(1913-1995),浙江紹興人。 依(39)安澄字第0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任保警總隊第一大隊長,其涉嫌參加中國新社會革命黨(即知行學社)等情。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49年10月31日因另案移送臺北地院。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任光德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至於任君另案移送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羈押部分,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之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保警總隊第一大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559號
    • 判決主文: 曾鏡生薛鴻復謝安舟任光德林毅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