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啟明

方啟明(1920-1968),福建仙遊人。 依(38)訟字第21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學院國文系學生,臺灣大學及師範學院學生二人因騎一自行車,被臺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察毆打,為臺灣大學及師範學院學生聞悉,糾集學生一、二百人,將市警第四分局圍,並挾持警官。翌日上午,臺灣大學及師範學院學生被共匪反動分子莊輝彰等藉故煽動,糾集學生七、八百人遊行,其參加遊行,在場助勢。1949年4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無罪。1950年5月19日釋放。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被訴事實無罪,惟國立師範大學查證所得之該校調查報告中指出,其係四六事件時警總首批逮捕之學生,得認其係因涉叛亂案致受羈押,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學院國文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2103號
    • 判決主文: 對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4日、限制人身自由257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學院國文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