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制陽

趙制陽(1922-),浙江溫嶺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以及其之陳述,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1949年因臺大、師院學生自行車雙載事件,引起兩校學生抗議,其因參加該請願活動而遭逮捕。其言論反動,不滿政府,應予以感訓6月。1950年3月5日交付感訓。1950年12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言論反動而被交付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21年3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210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緩刑二年,共同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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