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昌
- 毛文昌 男 1925年出生 浙江 江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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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昌(1925-),男, 浙江省江山縣人(今為浙江省江山市), 被逮捕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三年級生。
1949年4月6日,毛文昌23歲時,因「臺大、師院四六事件」被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主編師院學生刊物言論偏激」與「轉載新華社廣播」構成「妨礙秩序罪嫌」 ,被關押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 。毛文昌自述在關押期間曾兩次出庭,第一次開庭時他先是否認有參加遊行、罷課,而後面對檢察官「轉載新華社通訊稿『國共和談新聞』」的指控,他指出「是一位林希桂同學從臺灣新生報上轉載過來的。我是主編,大家一起分工合作」 。到了同年9月6日第二次開庭時,檢察官宣告了不起訴處分 ,但毛文昌直到同年12月6日才獲釋,前後共遭羈押201天。
毛文昌出獄後的第二天,便回到學校希望復學,然而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教務處的相關人員告知他已被學校除名。 「無奈之下」,他暫住在朋友家,並順利通過中學教師檢定考試 。隨後,在朋友的介紹下,他先後在高雄《臺灣時報》擔任採訪主任,後轉至臺中《中國日報》擔任副總編輯。 1952年初,他受《中央日報》派遣,擔任臺中地區的駐縣記者,直到1957年前往雲林縣工作,為了補貼家計,他仍在正心中學兼課,直到2000年才正式退休。
之後,毛文昌認為在「臺大、師院四六事件」時他曾遭到「不當」羈押,因此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求聲請政府賠償。 然而,雲林地方法院在2001年9月7日作出「90年度賠字第20號」判決,毛文昌不服,提出覆議。 經過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審查後,撤銷原判決。 在後來的庭審中,雲林地方法院經查後認定,儘管軍管區司令部和後備司令部的檔案中沒有毛文昌涉案的相關資料,但證人證詞與監察院「臺大、師院四六事件調查報告」均證實他確實被逮捕並羈押。 證人趙制陽和許冀湯均表示,他們與毛文昌一同被關押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並有在監所內相互確認對方的狀況過。 此外,法院查閱了1949年6月18日的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發現毛文昌與其他學生確實因「妨害秩序案件」而被延長羈押,這進一步證實他當時仍被關押。 最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做出「91年度賠更字第2號」判決,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和《冤獄賠償法》的規定,計算毛文昌在戒嚴期間(1949年5月20日至12月6日)遭受的非法羈押,共計201天,認定符合冤獄賠償的條件。至於1949年4月6日至5月19日的羈押,因當時尚未正式進入戒嚴時期,因此法院認為這段期間不符合冤獄賠償的條件,不予賠償。
2024年9月13日,經由法務部公告,撤銷並平復毛文昌因司法不法而「自38年5月20日起至38年12月6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01日」之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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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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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