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世豪

藍世豪(1926-),福建長汀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因言論反動不滿政府,應予以感訓6月。1950年3月5日發交感訓。1950年12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言論反動不滿政府,而予發交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210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