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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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春源(1922-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陳燽鐘介紹參加匪青年團組織,與楊順、蕭清標等同一小組,並曾參與集會六、七次,研讀《光明報》、《新民主主義論》等反動書籍,復吸收紀進春、傅阿和加入匪黨組織,並奉陳君之命擾亂社會秩序,調查駐軍情形。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調查局報告為據。惟其參加青年團、研讀書刊、參加開會及吸收人員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