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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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清標(1920-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陳鑄鏞介紹參加青年團組織,與楊順、蕭春源為同一小組,參與開會研討農民青年團問題。1951年7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且其縱有參與組織及開會4次,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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