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進春

紀進春(192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蕭春源介紹參加匪黨組織,由蕭君為之講解農民青年團結及三七五減租政策等問題。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共同被告蕭春源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