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卿

  • 劉漢卿 1930年出生 福建 晉江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漢卿(1930-),福建晉江人。 依(48)覆高敘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肄業宿務市南島中學時,參加匪徒主持讀書會、研讀匪黨書籍,後讀書會改組為「菲律賓華僑共產黨」,劉君為黨員,迨周淑端病故後,其繼任領導,發號施令,推動黨徒展開活動與鬥爭。因菲政府通過零售商菲化案,其以「麥獅獅的血掌與華僑的生命」為題,印製告僑胞書多份,詆譭政府,並煽惑僑胞罷業、罷市,反抗菲政府及我駐菲大使館及華橋商會之領導,該文件交施文章帶至馬尼拉散發未果。1954年7月27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復經國防部覆判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奉總統核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71年10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及同案被告在偵查中互供一致為據。惟其縱或確有印製告僑胞書,詆毀並反抗菲律賓政府及我駐菲使館與華僑商會或煽惑華僑罷業罷市等行為,亦係針對菲國政府通過零售商菲化案所為,並非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且其將該文件交同案施文章攜往馬尼拉散發未果,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敘字第005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7年2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