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國

吳志國(1934-),福建晉江人。 依(47)審聲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自幼隨母僑居菲律賓,於南島中學讀書時,經曾紹錞介紹認識劉漢卿(即劉純夫)後,即參加其領導之讀書會,研讀匪黨書籍,並教育其他同學,後脫離該會。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4月21日交付感化。1961年5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研讀匪黨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