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昆輝

劉昆輝(1928-1991),臺灣臺南人。 依(58)初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其在臺南縣關廟鄉經李來基吸收參加共黨,之後以學習國文為名,邀許成沛等在許宅集會,會後將《怎樣作一個共產黨員》一書交與許成沛閱讀,圖予吸收未果。1968年9月2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同案被告許成沛之供述為據。惟其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指之匪書亦未扣案及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未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保安警察總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特赦,執行6年9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