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得祥

楊得祥(1927-),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曾受匪黨分子劉昆輝藉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學習中文為辭,邀請至許成沛住宅召開會議,該會議分由郭老富、李來基二匪主持,主要攻擊政府無能,推行三七五減租不力等情。1968年10月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69年2月9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參與匪黨分子劉昆輝召開之會議,涉有叛亂罪嫌,而予解送到部,偵訊中其等均矢口否認其事,且會中並未討論具體顛覆政府計劃,難認係叛亂集會,此外無其他事證可資認定,叛亂罪嫌尚屬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等情。其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警檢處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