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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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廣海 1927年出生 廣東 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廣海(1927-2019)廣東花人。 依(43)審三字第1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工兵總隊第二大隊勤務中隊三等技工,其先後寄香港親友黃汝彬、黃澳光各四函,內容為詆毀政府,並列舉政治軍事各方不實之消息,囑渠轉告各同鄉等情。1954年7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以信函向國外親友表達對政府不滿並詆毀政府,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應認其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工兵總隊第2大隊勤務中隊3等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4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1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