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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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泉源(1914-1984),福建惠安人。 依(58)初特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在福建省晉江縣石獅鎮工會服務時,經該鎮愛群小學校長呂塵心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任同安縣隴西中心小學校長時,以指導學生編輯壁報、舉行遊園會、家庭訪問等方式,為匪從事民運工作。後考入福建省農民教育師資訓練所受訓,接受該所教導主任袁國欽(匪福建對臺工作委員會委員)領導,從事研究共產主義,對學員灌輸匪黨思想。又參加福建保訓合一幹部訓練所受訓,與李世傑、柯落葉、杜嘯今等密取聯繫。在南靖與王漠駝、王台琴、柯幼岩從事出刊壁報,攻擊政府,為匪宣傳。就讀福建協和大學,舉行遊藝會加劇福州籍與閩南藉學生間之矛盾,製造混亂等情。1968年9月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免除其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1年11月27日奉准提前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世傑於調查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於1939年辦壁報,有吸收學生加入組織及製造學生矛盾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簡任七級技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2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合計3年2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