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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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嘯今(1914-1996),福建惠安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農校教員,其為黃珍吾舊部,經袁國欽引見「臺灣工作委員會」幹部林淘、林海,並參加該會組織及會議多次,後接受派遣來臺,企圖策反黃珍吾將軍背叛政府等情。195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第2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免除其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三年。1961年4月24日交付感化。1964年4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因情節輕微,免除其刑而予以交付感化,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杜君縱有參加會議、閱讀匪書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曾文農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5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