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木

  • 黃春木 1929年出生 福建 金門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金門縣司法處看守所、金門防衛司令部軍法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春木(1929-),福建金門人。 依(43)揮判審字第0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至同安縣經商,在該縣珩厝村經其義兄王建山介紹認識甲長王經緯,王經緯蓋為匪黨支前工作隊長,並邀其加入該工作隊,不久同安陷匪,其仍繼續擔任運輸隊員。迨匪軍渡海侵襲金門古寧頭時,王經緯指派黃其會同匪黨工作人員1名、匪兵2名、船夫3名駕船載運食糧來金接濟匪軍,船抵金門瓊林海灘被砲擊毀,其捨船登陸,潛返西園村家中匿居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第六七零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判處無期徒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減其刑為15年。1972年10月22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之依據,僅有其在偵查中之自白,惟其在審理中則否認,此外別無其他人證與物證等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098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4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