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芳

梁維芳(1905-1974),福建金門人。 依金門縣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口述歷史訪談資料,其受黃春木匪諜案牽連而遭調查局多次羈押偵訊。 其家屬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1月經第5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申請人及證人陳稱,其於1958至1965年間,因受同鎮西園村村民黃春木匪諜案牽連,曾遭調查局金門調查處多次羈押偵訊,杳無音訊宛如人間蒸發等情。並提供金門鄉土文化建設促進會「梁維芳白色恐怖案口述歷史訪談記錄」供參。經查本案據國防部軍法司、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檔案管理局、法務部調查局2007年6月1日調偵貳字第09600217460號及2008年5月21日調偵貳字第09700186170號分別函復,黃春木與其案卷係同一案卷,因逾保存期限,業依規定於1994年銷毀,事項無從查考。參照證人梁銘續陳述,梁銘與梁維芳為鄰居,其當時無端遭受拘押,人就像在人間蒸發,直到釋回。在梁銘的記憶中,其有好幾回遭受拘提。另證人梁水族陳述,與其為同宗族親,其被扣押反覆數次。證人林成碧陳述,其是老師也是鄰居,據悉梁其後有3次被傳喚,都是夜間,聽說並未有傳票,事後其亦未對外說明,所以無從得知詳情。曾為其作保之證人梁海南陳述,其當時遭受白色恐怖無端被逮扣押訊問,其歸還由其「復興店」作保此乃事實。梁海南記憶中好似有幾回被逮,至於為何被逮,大家也不詳,尤其當時軍管戒嚴時期人人自危,大家無從了解,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則申請人所陳其係受黃春木匪嫌案牽連而遭調查局多次羈押訊問乙節,應堪採信,本案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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