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俊
- 黃世俊 男 1928年出生 湖南 宜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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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世俊(1928-),湖南宜章人。
依(39)勁功字第2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警衛團上等兵,其於湖南省宜章縣縣立小學服務時,宜章縣城淪入土共,因與縣教育科長周次洲有師生之誼,遂介紹其加入土共陳亮所組織之革新人民解放軍第二總隊工作,即與歐陽文等於該縣師範參加共黨,奉派赴鄉村宣傳調查富戶財產。旋因競選本鄉中心小學校長,致與地方摩擦,陳亮復派其赴廣州歡導湘籍商人返鄉接收解放,並指示到粵後,與匪幹文子清聯絡,文支付銀元一百元,令其打入海南島或臺灣活動。1950年9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1年10月31日移送生教所代監執行。1962年7月31日刑期結束。1963年3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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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2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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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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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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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