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乾

曾明乾(1928-),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39)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黃山水等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臺北市中山北路林水清家內,由林慶雲為首領而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為共匪之黨徒,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隊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採取本省二二八暴動方法赤化臺灣,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1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第二案:依案卡,其因內亂案件,定交付感訓3年。1953年1月7日交付感訓。1956年2月10日感訓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明乾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曾君於前臺南縣警察局曾文區警察所之供述為據,惟曾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曾明乾前因內亂案件原定交付感化3年,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曾君涉案之證據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6日,1953釋放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