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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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錦(1925-1953),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謝裕發、羅坤春輾轉介紹由曾永賢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先後受曾、陳領導,曾與曾永賢、羅坤春、李憲章、謝裕發等參加陳福星召開之叛亂會議,並吸收羅春霖、徐富喜加入組織。後潛逃於尖山一帶並參與謝裕發領導之支部,受謝裕發領導,經常開會、收集情報等,與謝失去聯絡後仍偕同羅師榮共同逃匿,並繼續研讀《新民主主義論》、《經濟學講話》等,企圖等待機會顛覆政府等情。 1953年3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補償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筆記簿匪新民主主義論為據。惟其縱使有加入組織及參加會議等行為,尚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