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春霖

羅春霖(1925-),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其由陳新錦誘惑繳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陳新錦領導教育,後獲悉其參加者為叛亂組織後,即與陳斷絕來往,復恐遭暗殺未敢向政府自首。1953年4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3月31日刑期結束,4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惟原判決亦認其係被以讀書會之名義引誘參加,則其對該組織是否確屬叛亂之組織並無認識,且亦查無其他為匪工作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苗栗探勘處事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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