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宗
- 陳英宗 男 1937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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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英宗(1937-),臺灣雲林人。
依(44)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常向友人黃共立、黃呈裕、許主惠發表稱頌共匪,抨擊政府等言論,復向黃共立、許主惠宣稱收聽上海電臺廣播,匪軍佔領一江山俘獲國軍五百餘人均予優待之消息。1955年1月3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1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惟其向友人分析「我們飛機性能數量不如共產黨……」等言論,僅係對於時事評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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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陳英宗傳播不實之消息以撼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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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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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