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共立

黃共立(1936-1989),臺灣雲林人。 依(44)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北師範學校一年級學生,其在該校第四及第五宿舍之男生廁所門扉後面中間,用鋼筆藍墨水大字書寫「共產黨是革命的好榜樣」,右邊小字書寫「是為群眾謀福利、三民主義根本比不上我們毛主帥主義」及「馬倫可夫的見論同志為事應保守秘密,擴張宣傳將來革命成功,人人有飯吃」等標語文字。1955年1月3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1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男生廁所門扉後面中間,用鋼筆藍墨水書寫「共產黨是革命的好榜樣」、「是為群眾謀福利、三民主義根本比不上我們毛主帥主義」等反動標語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學校1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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