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亞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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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亞農(1906-1993),廣東普寧人。 依(46)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北平曾參加民社黨,來臺後。來臺後受林嵐召集成立民社黨革新派臺灣整理委員會,並任委員兼組織處長等情。1957年1月1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1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判決理由中未敘明「臺灣整理委員會」及「臺灣民俗研究會」之屬性外,自新分子劉曾澤等人所言亦無相關書證或物證足以佐證該二會係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