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基正
- 張基正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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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基正(1925-),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中鋼樑廠機匠,其曾受莊朝鐘交付張貼匪幫傳單,但未依照張貼。莊君又勸誘其加入匪幫、勸寫自傳,其亦未寫交。1953年5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口頭答應莊某要參加匪幫組織,但莊某交付之傳單既未張貼,亦未聽從莊某指示繳交自傳,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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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中鋼樑廠機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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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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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