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基正

張基正(1925-),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中鋼樑廠機匠,其曾受莊朝鐘交付張貼匪幫傳單,但未依照張貼。莊君又勸誘其加入匪幫、勸寫自傳,其亦未寫交。1953年5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口頭答應莊某要參加匪幫組織,但莊某交付之傳單既未張貼,亦未聽從莊某指示繳交自傳,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中鋼樑廠機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