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

張健(1931-),廣西雒容人。 依(43)篤晶字第3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一營營部下士,其因不滿現況,乃與盛家麟為首,組織「護民會」等情。1954年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6年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張振、鄭永清、盛家麟等4人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依據,僅有其等於偵查中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等4人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6軍第68師202團1營營部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031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