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金

胡德金(1927-),江蘇溧陽人。 依(43)篤晶字第3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二連上士,其人因不滿現狀,由張健、盛家麟為首,在基隆和平島組織護民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1954年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聲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認定被告胡德金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惟胡君等人參加「護民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從獲案之護民會傳單之記載「反對壓迫暴力的控制」、「不為政黨奴役」,亦難認胡君有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6軍68師202團第2連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031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