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金

胡德金(1927-),江蘇溧陽人。 依(43)篤晶字第3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二連上士,其人因不滿現狀,由張健、盛家麟為首,在基隆和平島組織護民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1954年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聲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其等所參加「護民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且從獲案之護民會傳單之記載「反對壓迫暴力的控制」、「不為政黨奴役」,難認其有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6軍68師202團第2連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031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