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量

徐德量(1934-),湖北利川人。 第一案:依(45)審聲字第4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事自由業,其於孫立人案發生時,函覆曾芳城稱「孫案係派系鬥爭遭忌妒……,政府故加匪諜罪銜予郭廷亮以圖掩人耳目」等不實消息。又閱讀《中央日報》載花蓮縣長楊仲鯨貪汙新聞,於報端用鋼筆書寫「貪污腐化何時了……,政府軀殼雖猶在,只是人心改……」等文字。1956年1月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7月10日交付感化。1959年10月22日開釋。 第二案:依(67)諫判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張蘭亭曾同受感化教育,共同計劃利用山地青年成立武裝組織,危害領導中心,推翻政府,組織名稱先以「中國民族統一黨」,事成後改為「臺灣人民自治政府」。為籌謀組織,其與張等2人偕山地青年陳水木3人聚餐,張囑陳組織山地青年,把政府首長幹掉以推翻政府,並要陳提供好友名單,以備爭取參加。後其與張等2人再至烏來陳家中聚首,張當眾發表荒謬言論,並約定聯絡方式等情。1978年2月23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7年6月29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思想偏頗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以其於致友人信函中表達對「孫立人案」看法及在報紙上書寫對花蓮縣長貪污案之批評詞句等情為據,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水木、高毅麾、陳勝榮之證詞,並有張蘭亭致陳水木、陳勝榮信函及陳水木於1978年2月12日書寫友好姓名之字條等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籌組「中國民族統一黨」、「臺灣人民自治政府」,應屬集會結社自由範疇,又於聚會中商議如何把政府首長幹掉以推翻政府等亦僅止於討論而已,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4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