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主恩

黃主恩,約1919年生,男,臺南官田社子人,官田公學校畢業,業農。1950年8月18日(悔過書說是19日凌晨2-3點),在家裡被曾文警察分局刑事王鏡堂等5人所逮捕,當時32歲。黃主恩所以被捕,是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因顏育川自首時的供述,遭疑於1949年8、9月間,經社子村村長曾格、及頭社人林景龍勸誘加入共產黨組織,並吸收陳榮冬等人。同日(8月18日),陳榮冬也在家裡,被曾文警察分局所捕。 8月19日,黃主恩於曾文警察分局,受第二次審訊筆錄(案:檔案未見第一次筆錄),訊問人陳山嶽。10月6日,黃主恩被臺南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翌日(10月7日)受訊問於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10月15日,再次受訊問於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黃主恩於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寫的自白書(未署明日期),提到8月19日當天中午、晚上及翌日晚上(20日),連續受訊於曾文警察分局,遭到嚴酷刑求,被迫亂供。先是於當天中午被迫承認自己為曾格、林景龍勸誘參加共產黨組織,並且於當日晚上被迫亂供自己吸收李輝凱、陳榮冬參加,翌日晚上又被迫吸收張全德參加。    10月16日,大內鄉副鄉長胡德興等10人,聯名向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長劉戈青,為頭社村連平鈿、邱天財、連榮春、羅天因、黃主恩、毛主惠、李文輝、羅錦茂、李崑峰等9人陳情,冀望若情節輕微者能准予交保。    10月20日,刑警總隊行動股組員林庶賢認為黃主恩尚無匪嫌,擬發回臺南縣警察局,併陳榮冬等11銘更審,如無罪嫌交保察看,經內部簽核後,10月28日,臺南縣警察局收到刑警總隊發回更審的黃主恩、黃添屋、李定塗、張竹茂、陳銘濶、胡永紹、曾格等7人。    臺南縣警察局傳訊已自首的林景龍, 11月6日林景龍受刑事組長莊良順訊問筆錄(筆錄人陳欽銘)中,林景龍供認李輝凱、黃主恩、羅天因等3人,經其吸收而未答應參加組織,黃主恩是他自己表兄弟,羅天因是黃主恩的姊夫,李輝凱與他則是朋友關係。    臺南縣警察局將更審結果報告刑警總隊,認為黃主恩還是有知匪不報嫌疑。11月13日,刑警總隊回覆臺南縣警察局(台卯賢字第10407號代電),認為黃主恩所犯知匪不報罪嫌尚屬輕微,希飭具悔過書交保察看,以示政府寬大。    11月16日,黃主恩在臺南縣警察局立下悔過書。11月17日,黃主恩經在社子村開設財源商店的好友陳才元具保,拔林派出所警員兵世英對保後,臺南縣警察局准予交保。    黃主恩自8月18日被捕,至11月17日交保,已被羈押3個月之久。黃主恩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