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崑峰
- 李崑峰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崑峰,約1920年生,男,臺南官田頭社人,曾就讀小學,業農。日治時代曾被徵召遠赴菲律賓做工6個月後遣回。1950年8月17日,因顏育川自首所供述,被懷疑參加共產黨組織,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案,與同村的潘進都為逃匿山區匪嫌羅錦昌等運送糧食,為曾文警察分局所逮捕,時年31歲。
8月19日,李崑峰於曾文警察分局,受巡佐郭金棋、陳清標訊問,筆錄中記載李崑峰先是於1950年4月受林景龍(案:筆錄繕寫為林景良)勸誘參加耕農互助會,但沒應允;同年6月段錦生(案:筆錄繕寫為段金生)再度勸誘時,才口頭答應,並分別於8月3日、14日與潘進都攜帶鹹魚、香菸、白米等入山,供給羅錦昌等逃匿山區的人;也在8月14日那次,與當時躲在加賴武山的羅錦昌、羅錦榮、段錦生、林景龍、徐火山、楊山牛、劉學堂、楊國珍等8人,一起開會,並受主持人羅錦昌之命,與潘進都一起負責爾後的糧食接濟。9月1日,李崑峰在曾文警察分局寫下的自白書,主要內容與審訊筆錄相同。
9月18日,李崑峰於臺南縣警察局,受刑警隊黃和焜組長訊問。筆錄內容顯示,黃和焜是以曾文警察分局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的,筆錄裡李崑峰否認參加的是共產黨組織,而是佃農互助會、伴工會,並提到在曾文警察分局曾經遭到刑訊;也曾受羅錦昌、楊山牛吩咐,去向頭社村副村長毛其春借款給他們,毛其春自己說有參加伴工會,但不借款;也知道劉學堂曾借宿於藍添丁、劉本家裡,劉學堂與藍添丁是親戚。
當時大內鄉頭社村陸續被曾文警察分局逮捕的,計有李崑峰等11名,另外官田鄉社子等村陸續被曾文警察分局逮捕的,計有羅天因等12名,共23名,被臺南縣警察局統稱為破獲大內頭社村奸匪組織一案,於9月23日起,分批解送臺灣省警務處。
9月23日,刑事警察總隊收到臺南縣警察局解送的李崑峰、毛其春、江青木、連平鈿等4人,刑警總隊交政治課蔡廷桓併案辦理。9月28日,刑警總隊又收到臺南縣警察局解送的毛主惠、連榮春、李文輝、羅福安、羅天因、邱天財、羅錦茂等7人。
9月30日,李崑峰於刑警總隊受訊問,筆錄記載李崑峰否認參加共產黨組織,但承認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後,經林景龍相邀,參加佃農互助會,但不知道組織負責人是誰,也不知道有那些成員;也供認參加伴工會,並曾與潘進都攜帶米糧、香菸等,給羅錦昌等逃匿山區匪嫌;也曾受楊山牛吩咐,兩次向毛其春借錢,但毛其春不借,因此判斷毛其春應該沒參加任何組織。
10月5日,刑事警察總隊行動股組員林庶賢,完成李崑峰等11名偵訊報告表,李崑峰被認為「參加伴工會及為匪供送糧食屬實」。10月13日,警務處將李崑峰、潘進都、羅錦茂、羅天因、李文輝、連榮春等6人被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毛其春、連平鈿、毛主惠、邱天財、羅福安等5人,則被認為罪嫌不足,發回臺南縣警察局更審後交保、繼續察看。
10月16日,大內鄉副鄉長胡德興等10人,聯名向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長劉戈青,為頭社村連平鈿、邱天財、連榮春、羅天因、黃主恩、毛主惠、李文輝、羅錦茂、李崑峰等9人陳情,冀望若情節輕微者能准予交保。
10月14日,臺南縣警察局收到送回的毛其春等5人後,陸續進行更審的審訊,並於10月30日將毛其春等5人具保。而被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李崑峰等6人,保安處在複訊時,認為6人並無反動思想,並透過保密局有關人員,也證明6人並未參加共產黨組織,而在曾文警分局所供稱的,係受嚴酷刑求所冒認的,所以1951年2月20日,將整案送回警務處處理。20日當天,李崑峰於刑事警察總隊更審受訊,筆錄記載李崑峰否認參加任何共產黨組織以及為羅錦昌等運送糧食,並提及在警局被刑亂供、在刑警總隊擔心被刑而冒認。同月28日,李崑峰等6人發回臺南縣警察局更審。
3月1日,臺南縣警察局收到李崑峰、潘進都、羅天因、羅錦茂、李文輝、連榮春等6人,3月2日李崑峰等6人具結交保。李崑峰自1950年8月17日被逮捕,到1951年3月2日具結交保,已被羈押了6個多月。
李崑峰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