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欽
- 陳欽 男 1903年出生 196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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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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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欽(1903-1966),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領班,其經周植吸收加入匪黨為同一小組,受周領導集會、研讀匪黨書刊。1953年7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於懲治叛亂條例公布前參加匪黨,係以其之自白及周植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集體研讀匪黨書籍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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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領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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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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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