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樹南
- 邱樹南 男 1919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邱樹南(1919–1953),男,臺中市人。
邱樹南為臺灣省工委會中部武裝組織竹子山武裝基地成員賴天印之表兄,代賴天印收藏武器手榴彈五枚,手槍子彈數十發,另收購手槍一枝,並研讀賴交付的《新民主主義》與《土地法大綱》等共黨書刊。1952年3月23日深夜邱樹南與賴天印遭臺中憲兵隊逮捕,偵訊彼此往來關係,得悉賴天印吸收臺中水湳機場戰士陳文堅、李居萬、陳來丁、楊國材與游錦坤等五人,組織臺灣人民解放會武裝組,潛伏國軍部隊中,待機活動。憲兵隊即循線將組員陳文堅等人逮捕到案,一併解送保安司令部。
1952年10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邱樹南「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邱樹南有期徒刑7年;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幫助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12月4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府核示,12月18日參軍長桂永清擬以「飭另以為匪購辦槍械罪,改判徒刑十五年」辦理,案件呈送總統蔣介石核示,1953年1月13日蔣核覆批示「應處死刑」。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改判死刑,2月3日清晨軍法局令憲兵隊將邱樹南、賴天印、陳來丁、李居萬、楊國材、陳文堅與游錦坤等7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執行槍決,得年33歲。
1997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次董事會決議,邱樹南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加臺中市抗爭活動,自此即遭軍警單位監管。1952年3月23日復遭保安司令部人員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翌年2月3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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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幫助未受允准販買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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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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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