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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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錦坤(1933-1953),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勤工程器材製造廠技工,其等在臺中縣大坑山區裡參與開會,闡釋匪幫將攻臺,囑加強聯絡團結等。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2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與叛亂性質之集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賴天印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以不知悉開會之內容為辯解,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縱使其知悉開會之內容,亦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工程器材製造廠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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