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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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材(1930-1953),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賴天印勸其將組織之兄弟會,加入武裝組織臺灣人民解放軍,並受陳來丁指使,曾誘其表妹蔡瓊霞參加匪幫被拒。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3年2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賴天印、其表妹蔡瓊霞之供述為據。其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