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瓊霞

蔡瓊霞(1935-),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楊國材係表兄妹,楊國材曾邀其參加匪黨,其雖未應允參加,但明知楊國材為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7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6月。1953年1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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