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居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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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居萬(1929-1953),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四等公役,其等與賴天印在臺中縣大坑山裡開會,賴向其闡釋匪幫將攻臺,囑加強聯絡團結,並勸其等組織之兄弟會加入匪武裝組織,為其等應允。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3年2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賴天印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有參加組織、參與開會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1大隊第1中隊4等公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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