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岳壁 (邱岳璧)

邱岳壁(1920-),福建龍巖人。 依(43)審三字第1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肚國民學校教員,其在福建龍岩縣新羅中心小學讀書時,由杜漢文、饒惠先、陸聯輝介紹加入少年團,並與同學邱應潮同時加入,復由福建省委邱福山吸收,參加共匪組織為匪黨員,後於龍岩縣被逮捕,即乘間漏網逃居臺灣,旋與共匪斷絕往來。1953年9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9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1938年至1946年間正值國共合作期間,縱使其當時參加共黨組織,主觀上亦難認有叛亂組織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