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業文

王業文(1924-),福建龍岩人。 第一案:依(45)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學校教員,其在廈門與同學邱岳璧(又名為邱仁堯)相遇,邱將參加匪黨,因案發政府通緝逃脫之情形告訴其,因而明知邱為匪諜,迄至邱君被捕,不告密檢舉。另其曾聽人講解資本論,並閱讀巴金、矛盾、克魯泡特金等人所著書籍,又在臺南師範附小執教時,談論匪偽政府,攻訐國民黨專政等情。1955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無罪。1956年9月12日交付感化。1959年7月18日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國民學校教員,其涉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61年1月2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督眷字第1231號判決不起訴處分。1961年11月27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聽人講解資本論,閱讀巴金、矛盾等人所著書籍,談論匪偽政府、攻訐國民黨專政,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涉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嫌疑案,經偵查後認構成要件不合,罪嫌顯屬不足,故就其依法不起訴處分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2021年3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台碱公司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9月3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新營烏樹林糖廠子弟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