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維鎔
- 林維鎔 男 1924年出生 福建 龍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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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鎔(1924-),福建龍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務,其與邱岳璧係同鄉,邱岳璧在原籍因參加匪黨案發,為逃避治安機關搜捕,潛來臺灣,至臺南憲兵隊訪晤其,邱君將因參加匪黨案發,潛逃來臺經過告知其,之後邱岳璧在臺之行蹤住址,均為其所知悉,但迄至邱岳璧被捕時止,未告密檢舉。1961年5月1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5月14日刑期結束,6月7日刑滿保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邱岳璧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業文、邱岳璧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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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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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