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維鎔

林維鎔(1924-),福建龍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務,其與邱岳璧係同鄉,邱岳璧在原籍因參加匪黨案發,為逃避治安機關搜捕,潛來臺灣,至臺南憲兵隊訪晤其,邱君將因參加匪黨案發,潛逃來臺經過告知其,之後邱岳璧在臺之行蹤住址,均為其所知悉,但迄至邱岳璧被捕時止,未告密檢舉。1961年5月1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5月14日刑期結束,6月7日刑滿保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邱岳璧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業文、邱岳璧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