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德星
- 邱德星 男 1925年出生 福建 龍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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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德星(1925-),福建龍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辦事員,其與林維鎔、邱岳璧(邱仁堯)均係福建龍岩同鄉,邱岳璧因參加匪黨案發,為逃避治安機關搜捕而潛逃來臺,先後訪晤其與林維鎔,並將因參加匪黨案發,潛逃來臺之經過告知其等。之後邱岳璧在臺之行蹤住址,均為其等所知悉,但迄至邱岳璧被捕時止,其等未告密檢舉。1961年10月1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10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知匪不報,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業文、邱岳璧等之供述為證,惟其於審判中曾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又另案被告邱岳璧所涉參加叛亂組織罪,依據(43)審三字第101號判決理由所載,僅以邱岳璧之自白為惟一證據,故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明知邱岳璧為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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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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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