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德星

邱德星(1925-),福建龍岩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辦事員,其與林維鎔、邱岳璧(邱仁堯)均係福建龍岩同鄉,邱岳璧因參加匪黨案發,為逃避治安機關搜捕而潛逃來臺,先後訪晤其與林維鎔,並將因參加匪黨案發,潛逃來臺之經過告知其等。之後邱岳璧在臺之行蹤住址,均為其等所知悉,但迄至邱岳璧被捕時止,其等未告密檢舉。1961年10月1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10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知匪不報,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業文、邱岳璧等之供述為證,惟其於審判中曾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又另案被告邱岳璧所涉參加叛亂組織罪,依據(43)審三字第101號判決理由所載,僅以邱岳璧之自白為惟一證據,故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明知邱岳璧為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