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華

一、 曾耀華,福建長樂人,1916年生,1937年福州海校航海科第六屆畢業。抗戰末期獲選赴美國受訓,並接收太康軍艦任艦務長,後調為永寧軍艦副長。1947年夏調中訓軍艦艦長。1949年夏、秋間,桂永清邀請包括曾耀華在內的幾位艦長在左營明德賓館晚餐,一星期後晚上12點多(疑為8月4日),情治人員到曾府聲稱總司令有請,遂將之帶至左營大街3號關了3天。晚上就讓他躺在地板上。曾耀華認為自己官階中校,又是帶兵的艦長,在海上出生入死,對國家有功勞也有苦勞,因此極為憤怒,遂絕食3天,並決定不再留在海軍。3天後被押至鳳山海軍招待所,被關了4個月,曾看到邱仲明、方振、雷樹昌、周正先、易鶚、莊懷遠、林密、趙梅卿、鄭天杰、俞平、陳再和等官校同學或學長。 1949年12月保釋後,調到第三艦隊。1950年初,調為海軍第三艦隊司令部任參謀主任,1954年2月5日接任太湖艦上校艦長。1年後,奉調國防大學受訓1年,續調艦隊指揮部參謀長1年,再調咸陽艦長服務1年,再調艦隊訓練司令部副司令。 曾耀華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22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理由如下:「陳述被捕後未經裁判即釋放,無法提出受裁判資料,並經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函復,查無曾均羈押、裁判等相關檔案文件,非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至陳述受羈押部分之補(賠)償事宜,非本會職權;不適用本條例之補償規定。曾耀華未見於促轉會撤銷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二、 曾耀華(1916-),男,福建長樂人。 海軍官校26年1月班航海科、美國邁亞米訓練團航海科畢業。 1949年8月(33歲),曾耀華任職海軍官校訓練艦中訓軍艦艦長, 奉命將軍艦從青島撤退至臺灣左營,來臺不久因涉「叛亂」嫌疑被捕。 1950年代的「海軍白色恐怖事件」,其案件數量眾多、牽連人數廣,「中訓艦艦長曾耀華案」即是其中之一。 曾耀華任職中訓艦少校支中校薪艦長的1949年8月5日凌晨,因涉「叛亂」嫌疑,遭海軍情報隊人員逮捕,隨後押送至海軍總司令情報處拘留所(又名左營大街三樓)。 關押3日後,曾耀華被移送鳳山特務監所(即鳳山招待所)拘禁。 拘禁期間經該所提訊一次,審問他:「林遵 有無電報,命你叛變?」,並以酷刑威嚇,脅迫他承認罪名,曾耀華均不承認。 1949年12月7日,海軍總司令部因查無具體事證,認為曾耀華「罪嫌不足」將其釋放。 獲釋後,曾耀華改任海防第三艦隊部隊少校支中校薪參謀。 其後,他以少將身份退役, 並進入民間運輸倉儲公司任船長。 1996年8月25日,臺灣省文獻會舉辦「50年代白色恐怖口述歷史座談會──海軍之部」, 曾耀華以「海軍冤案」受難者身份出席,說明自身受難經歷。 1999年5月10日,曾耀華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 2000年2月22日, 經補償基金會第1屆第1次會議決議, 向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函復後,查無曾耀華受羈押、裁判等相關資料,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之受裁判者; 至於,曾耀華表示自己曾受羈押部分之補償,非該會職權,故決議不予補償。 其後,曾耀華以曾涉嫌叛亂而人身自由受拘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補償。 2000年12月26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303號決定, 認為曾耀華因涉叛亂罪嫌,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共125日, 准予賠償。 2024年7月15日, 經法務部公告,平復曾耀華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的「行政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