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華

曾耀華,福建長樂人,1916年生,1937年福州海校航海科第六屆畢業。抗戰末期獲選赴美國受訓,並接收太康軍艦任艦務長,後調為永寧軍艦副長。1947年夏調中訓軍艦艦長。1949年夏、秋間,桂永清邀請包括曾耀華在內的幾位艦長在左營明德賓館晚餐,一星期後晚上12點多(疑為8月4日),情治人員到曾府聲稱總司令有請,遂將之帶至左營大街3號關了3天。晚上就讓他躺在地板上。曾耀華認為自己官階中校,又是帶兵的艦長,在海上出生入死,對國家有功勞也有苦勞,因此極為憤怒,遂絕食3天,並決定不再留在海軍。3天後被押至鳳山海軍招待所,被關了4個月,曾看到邱仲明、方振、雷樹昌、周正先、易鶚、莊懷遠、林密、趙梅卿、鄭天杰、俞平、陳再和等官校同學或學長。 1949年12月保釋後,調到第三艦隊。1950年初,調為海軍第三艦隊司令部任參謀主任,1954年2月5日接任太湖艦上校艦長。1年後,奉調國防大學受訓1年,續調艦隊指揮部參謀長1年,再調咸陽艦長服務1年,再調艦隊訓練司令部副司令。 曾耀華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22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理由如下:「陳述被捕後未經裁判即釋放,無法提出受裁判資料,並經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函復,查無曾均羈押、裁判等相關檔案文件,非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至陳述受羈押部分之補(賠)償事宜,非本會職權;不適用本條例之補償規定。曾耀華未見於促轉會撤銷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