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先
- 周正先 男 1921年出生 浙江 海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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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正先,浙江海寧人,1921年生,1943年福州海校第九屆航海科畢業。1947年6月任長治軍艦航海員,後調太昭軍艦為該艦上尉支少校薪餉槍炮官。1949年11月1日,司令黎玉璽、艦長林鴻炳奉電令,由一中字號登陸艦將周正先押赴左營,交付海軍情報隊,轉送鳳山情報隊拘留所。1950年12月15日離開鳳山拘留所,被送往彰化員林的海軍反共先鋒營第三期受訓,至1951年4月1日始獲自由。之後,先後任職海總部政四組,海總三署三處,海總部上尉附員,海總二署上尉參謀,海軍參謀學校少校學員,海總二署少校參謀,艦訓部少校組長。
1999年5月4日周正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6月21日經第三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可知,「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暨「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記載:周正先於1950年12月7日至1951年4月1日在反共先鋒營第二期少校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2008年7月17日周正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11日經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2023年6月13日經法務部公告撤銷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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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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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