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梅卿

趙梅卿(1912-), 男,福建福州人, 馬尾海軍學校畢業,歷任海軍第二部雷總隊第一大隊中隊長、咸寧艦副艦長、永績艦艦長、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組長, 1949年因涉「鄭天杰案」被捕,時年39歲。 1949年10月31日,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組長趙梅卿隨同軍官整裝赴總統府參加蔣中正祝壽典禮,卻於會中被海軍總司令桂永清以「有陳姓親戚在長官公署要見你」為由叫出,隨即由副官駕車載往臺北,趙梅卿當時不明就裡,直到當日下午才被送入延平南路的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始知遭逮捕。 此案肇因於線民潘浩檢舉, 保密局海事組據此展開偵辦,汾陽艦艦長鄭天杰、永順軍艦艦長陳在和、峨嵋軍艦少校官明及趙梅卿等人,被控涉嫌密謀破壞基隆港, 調查指出,相關聚會多在基隆《成功日報》記者林偉成的住處,還有臺中「天外天」戲院等地進行, 並指出其活動範圍遍及高雄、左營與基隆,企圖策動海軍人員與艦艇投向共產黨,乘機破壞港口設施及船隻,預計(1949年)12月行動。 趙梅卿在保密局接受偵訊時,否認與共黨有關,僅說明與鄭天杰同為馬尾海校同學,平日往來稀少,且鄭天杰在基隆逗留時間並不多。 他並強調從未赴臺中,也不認識基隆林偉成等人, 潘浩則是經鄭天杰介紹才見過, 與鄭天杰、陳在和等人供詞互相呼應,皆否認曾參加共黨組織或會議。 其說法與潘浩提供之情報多有出入。 1949年12月下旬,保密局在〈關於海軍汾陽艦長鄭天杰等案偵辦經過〉中即認為原始報告「失實已甚明顯」,認為該等均無確切涉共之罪證,如無新資料,偵訊工作無法繼續。 至1950年6月3日,保密局雖仍繼續偵辦,但未能發現具體罪證。偵訊久拖未決,趙梅卿妻趙傳婉向桂永清陳情,指丈夫被扣押已歷5個月,罪名與下落皆不明朗,家庭生活因此瀕於困頓。 1950年8月26日,偵辦已無太大進展,保密局查無具體證據,遂函請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准將趙梅卿等人送入海軍總部青年先鋒營受訓。 8月31日趙梅卿自臺北看守所解送這左營海總司令部。 同年11月30日,趙仍被移送至反共先鋒營,接受思想感化與勞役,至1951年4月4日經確認無思想安全顧慮才獲釋放,重返海軍任職。 趙梅卿亦留下題為《滿江紅》的詞,記錄其身陷囹圄時的感懷: 莽莽神州闖紅禍 山河變色長惱恨 麗天驚夢 失蹤十月 謠啄紛傳圈內外。 疑雲滿佈台南北 慎言行 逃不了災殃 朱成碧。 嚴防諜 如癘疫 誅異已 牽同籍 暗悄悄互訴 六親乖隔 北市新年連舊歲 桃園端節旋秋穚。 幸時來運轉 慶生還 鬚眉白。 其後,趙梅卿之子依法聲請自39年11月1日至39年8月31日止,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及39年11月30日至40年4月4日移解至「反共先鋒營」接受思想感化及苦役訓練之人身自由受拘束賠償。2001年4月4日臺北地方法院做出89年度賠字第342號決定,認定趙梅卿經保密局逮補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確定自1949年11月1日 ,至1950年8月31日止,人身自由受拘束304日,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予繼承人。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公告趙梅卿應予平復,確認其於威權統治時期所涉刑事案件視為撤銷,予以恢復名譽與權利。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羅文婷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