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明

官明,福建福州人,1922年生,先入馬尾勤工學校完成3年教育,後於1939年考入福州海校,但在1940年體檢時因雙眼近視,改習造船,1943年福州海校造船班畢業。1949年10月30日任峨嵋軍艦代少校機械官時被扣押,時年27歲。 抗戰時期,官明任職於軍事委員會少尉附員,奉准報考軍事委員會留英美海軍官員,獲得錄取。先派重慶復興崗中央訓練團黨政班受訓後,赴美深造,於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就讀兩年獲得碩士學位。之後以1年時間在美國考察、實習,並至美國海軍沉船打撈救難學校受訓。返國後,歷任海軍清港隊隊長(支少校薪)、峨嵋軍艦代少校機械官。 1949年10月30日峨嵋艦自香港裝油後駛返基隆港後,不久第三軍區參謀長趙錦龍上校登艦告知因桂永清總司令訊問峨嵋艦修船事宜,故來接官明赴臺北總司令公館。兩人乃搭乘趙之吉普車駛往臺北,到達某地後關入牢籠。牢房約3坪,共關8人,經詢問同房,官明始知該處為保密局臺北看守所。看守所每日有「放風」時間,可在院內固定空地活動筋骨。某日活動時見到海軍學長趙梅卿、陳在和,與陳之表弟陳心容。不久,又見到福州海校高年班學長鄭天杰。官明在所內經4次面談,均不知所云。後因所內人犯眾多,官明遂與前述4人改押桃園看守所;該所牢房寬大,亦有該局降級高官坐牢,管理較寬鬆,美其名為「招待所」。不久又被送到員林中學,在阮成章主持的「海軍反共先鋒營」中受訓,接受感化教育,「天天上政治課,時時開小組會議,鼓勵檢討反省……等等」,結訓之前又在手臂上刺有「誓死反共」等字,令其憤慨不已。直至1951年4月1日才結束受訓,獲得釋放。自1951年4月1日至8月16日,以察看名義到海軍第一工廠(後改編為海軍第四造船廠)服務,繼而在同一工廠材料課任課長,後在第一造船廠、第四造船廠任工場主任、組長、總工程師及第一造船廠設計中心主任,再調陞海軍工程學院教務長(少將缺)、海軍總部艦政署副署長(少將缺)、海軍總部戰研會艦艇檢查室主任(少將缺)。1972年7月1日奉准依額退伍。 1999年4月1日官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是年11月15日該會函告官明「如僅經拘押而未經裁判,即與該條例之補償規定不符。」並指出應向地方法院申請國賠,一免貽誤求償途徑與期限。2001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判定官明聲請賠償部分撤銷。2003年7月7日官明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8日經第三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可知,「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海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88)揚智字第2589號函附查證名冊編號第二十五號記載:官明先鋒營第二期,感訓日期為自1950年11月30日起至1951年4月4日,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2023年2月24日經法務部公告撤銷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