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琴

陳琴(1926-),福建福州人。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其因叛亂案件,1949年4月6日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逮捕。1949年12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其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31號決定書理由記載,其因叛亂案件,於1949年4月6日經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有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延長羈押裁定影本及其所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於1997年6月7日出版之《臺大「四六」事件考察─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總結報告》一本在卷可查,認定其係1949年4月6日羈押,1949年12月3日不起訴處分,1949年12月6日獲釋等情。故其於不起訴處分前之受羈押部分,應任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